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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公發布)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
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
般、抽象之規定。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
    性規定。
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
    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有效下達之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事實主張及證據聲明之拘束
。
前項調查,當事人應協力為之。
審判長應注意使當事人得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適當完全之辯論。
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告知,令其陳述事實、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
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陳述或訴訟類型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
敘明或補充之。
陪席法官告明審判長後,得向當事人發問或告知。
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法 (民國 115 年 01 月 28 日 修正)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製播之節目
及廣告內容應尊重多元文化、維護人性尊嚴及善盡社會責任。
製播新聞及評論,應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播送之節目
或廣告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四、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涉有前項第
四款情事者,應由該事業建置之自律規範機制調查後作成調查報告,提送
主管機關審議。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應就其播
送之電視節目予以分級。
為保護兒童身心健康及視聽權益,主管機關得對以兒童為主要收視對象之
頻道或節目所播送之廣告內容、時間予以限制。
第一項之節目級別、限制觀賞之年齡,第二項之廣告內容、時間限制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代理商或他類頻道
節目供應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八條第四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八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
    關本國節目播送時段及比率限制之規定。
二、違反第八條第五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八條第五項規定,未於
    期間內向主管機關為變更營運計畫之申請。
三、違反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三項
    所定辦法有關節目級別、限制觀賞之年齡、廣告內容、時間之限制或
    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
四、違反第三十條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三十條規定。
五、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
    定。
六、違反第四十條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四十條規定。
七、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四十四條規定。
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經營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之境外衛星廣播
電視事業分公司、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境外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之
分公司、代理商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
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予以警告或
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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