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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俸給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 修正)
公務人員之俸給,分本俸 (年功俸) 及加給,均以月計之。
服務未滿整月者,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支;其每日計發金額,以當月全
月俸給總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但死亡當月之俸給按全月支給。
加給分下列三種:
一、職務加給:對主管人員或職責繁重或工作具有危險性者加給之。
二、技術或專業加給:對技術或專業人員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務邊遠或特殊地區與國外者加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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