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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兵役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修正)
受常備軍官或常備士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依法分別任官任職,服
常備軍官或常備士官之現役。
受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授給預備軍官或預備士
官適任證書,服預備軍官役或預備士官役,或依法予以任官後,依第九條
第二項,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服現役。
受軍官、士官教育者,因病或其他事故不能完成應受教育,仍應依法服行
其應服之兵役時,其已受之入伍及軍事訓練時間,得折算為應服現役時間
。
前項受教育者,其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及服役處理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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