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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
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法人因合併而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因合併而設立或合併後存續之法人承受
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前項規定,於其合併不得對抗他造者,不適用之。
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
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七十條至前條之規定,
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
關於言詞辯論所定程式之遵守,專以筆錄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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