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7654193人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
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第五百二十八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撤銷假扣押裁定準用之。
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
第一項及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
院為之。
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或因第五百二十九條第四項及第五百三十
條第三項之規定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
損害。                                                          
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已起訴者,法院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應依債務
人之聲明,於本案判決內命債權人為前項之賠償。債務人未聲明者,應告
以得為聲明。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