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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公發布)
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
使立法權。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
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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