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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利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修正)
發明專利權人以其發明專利權讓與、信託、授權他人實施或設定質權,非
經向專利專責機關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前項授權,得為專屬授權或非專屬授權。
專屬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排除發明專利權人及第三人實施該發明。
發明專利權人為擔保數債權,就同一專利權設定數質權者,其次序依登記
之先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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