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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罰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修正)
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
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依本法規定減輕處罰時,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
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同時有免除處罰之規定者,不得
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
但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其他種類行政罰,其處罰定有期間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違反第八十三條第五款
至第十一款規定之一者,或依第八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評鑑為丙等或丁
等者,經設立許可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
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得命其停辦一個
月以上一年以下,並公布其名稱。
依前二條及前項規定命其停辦,拒不遵從或停辦期限屆滿未改善者,設立
許可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許可。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
;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
一、虐待或妨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
二、供給不衛生之餐飲,經衛生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三、提供不安全之設施或設備,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四、發現兒童及少年受虐事實,未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五、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
六、業務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不符。
七、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之憑證、捐款未公開徵信或會計紀錄未完備。
八、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檢查、監督。
九、對各項工作業務報告申報不實。
十、擴充、遷移、停業、歇業、復業未依規定辦理。
十一、有其他情事,足以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
的。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
    之必要者。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
    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
    制出境之處分。
法規名稱: 行政罰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修正)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
。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
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
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以其作為或不作為逾越權限或濫用權
力者為限,行政法院得予撤銷。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違反第八十三條第一款
至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者,由設立許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
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
者,得命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或停辦並公布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
未經許可從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業務,經
當地主管機關或教育主管機關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規定命其限期改善,
限期改善期間有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者,由當地主管
機關或教育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
法規名稱: 行政罰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修正)
行政機關於裁處前,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
一、已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
二、已依職權或依第四十三條規定,舉行聽證。
三、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裁處。
四、情況急迫,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
五、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
六、裁處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
七、法律有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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