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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6 日 修正)
實施區段徵收時,徵收機關應預計區段徵收後土地平均開發成本,並斟酌
區段徵收後各街廓土地之位置、地勢、交通、道路寬度、公共設施及預期
發展情形,估計區段徵收各路街之路線價或區段價,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
評定後,作為計算原土地所有權人左列權益之標準。
一、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
二、應領抵價地之面積。
三、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
四、優先買回土地之權利價值。
五、優先買回土地之面積。
前項計算公式如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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