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機關於懲戒案件,得委任下列之人為代理人: 一、律師。 二、所屬辦理法制、法務或與懲戒案件相關業務者。
被付懲戒人得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 辯護人應由律師充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 每一被付懲戒人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 辯護人有數人者,送達文書應分別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