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機構,應於下水道開始使用前,將排水區域、開始使用日期、接用 程序及下水道管理規章公告週知。 下水道排水區域內之下水,除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依公告規定排 洩於下水道之內。
用戶使用下水道,應繳納使用費;其計收方式如左︰ 一、按下水道用戶使用自來水及其他用水之用量比例計收。 二、按下水道用戶排放之下水水質及水量計收。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 前項使用費計算公式及徵收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擬訂,報 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 為縣 (市) 政府。
中央、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機關,為建設及管理下水道,應指定或設置 下水道機構,負責辦理下水道之建設及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