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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
時起算。
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並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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