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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
;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應協助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
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維護兒童及少年健康,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對於需
要保護、救助、輔導、治療、早期療育、身心障礙重建及其他特殊協助之
兒童及少年,應提供所需服務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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