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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預算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
稱基金者,謂已定用途而已收入或尚未收入之現金或其他財產。基金分左
列二類︰
一、普通基金︰歲入之供一般用途者,為普通基金。
二、特種基金︰歲入之供特殊用途者,為特種基金,其種類如左︰
(一)供營業循環運用者,為營業基金。
(二)依法定或約定之條件,籌措財源供償還債本之用者,為債務基金。
(三)為國內外機關、團體或私人之利益,依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者,為
      信託基金。
(四)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為作業基金。
(五)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為特別收入基金。
(六)處理政府機關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者,為資本計畫基金。
特種基金之管理,得另以法律定之。
各機關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應分別依照規定期限送達各該主管機關
。
各國營事業機關所屬各部門或投資經營之其他事業,其資金獨立自行計算
盈虧者,應附送各該部門或事業之分預算。
各部門投資或經營之其他事業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
機關就以前年度投資或捐助之效益評估,併入決算辦理後,分別編製營運
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
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
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
法院審議。
附屬單位預算中,營業基金預算之擬編,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遵照施政方針,並依照行政院核定之事業計畫總
    綱及預算編製辦法,擬訂其主管範圍內之事業計畫,並分別指示所屬
    各事業擬訂業務計畫;根據業務計畫,擬編預算。
二、營業基金預算之主要內容如左︰
(一)營業收支之估計。
(二)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與其資金來源及其投資計畫之成本與
      效益分析。
(三)長期債務之舉借及償還。
(四)資金之轉投資及其盈虧之估計。
(五)盈虧撥補之預計。
三、新創事業之預算,準用前款之規定。
四、國營事業辦理移轉、停業或撤銷時,其預算應就資產負債之清理及有
    關之收支編列之。
五、營業收支之估計,應各依其業務情形,訂定計算之標準;其應適用成
    本計算者,並應按產品別附具成本計算方式、單位成本、耗用人工及
    材料之數量與有關資料,並將變動成本與固定成本分析之。
六、盈餘分配及虧損填補之項目如左︰
(一)盈餘分配︰
      甲、填補歷年虧損。
      乙、提列公積。
      丙、分配股息紅利或繳庫盈餘。
      丁、其他依法律應行分配之事項。
      戊、未分配盈餘。
(二)虧損填補︰
      甲、撥用未分配盈餘。
      乙、撥用公積。
      丙、折減資本。
      丁、出資填補。
七、有關投資事項,其完成期限超過一年度者,應列明計畫內容、投資總
    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
    預算。
國營事業辦理移轉、停業,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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