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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教人員保險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修正)
請領本保險給付之權利,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當然
消滅。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於前項期限內請領本保險給付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應依保險事故發生時之規定辦理。
本保險定期發給之給付,其各期請求權時效,依第一項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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