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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籍法 (民國 113 年 05 月 24 日 修正)
中華民國國籍之取得、喪失、回復與撤銷,依本法之規定。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四、歸化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於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修正施行時
未滿二十歲之人,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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