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
國家對於左列事業或個人,予以獎勵或補助: 一 國內私人經營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 二 僑居國外國民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 三 於學術或技術有發明者。 四 從事教育久於其職而成績優良者。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