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除依教師法規定外,得於學校章則中增列教師權利義務,並得基於學 術研究發展需要,另定教師停聘或不續聘之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 實施,並納入聘約。
大學教師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 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分級、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