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7653223人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俸給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 修正)
依法銓敘合格人員,調任同職等職務時,仍依原俸級銓敘審定。在同官等
內調任高職等職務時,具有所任職等職務任用資格者,自所任職等最低俸
級起敘;如未達所任職等之最低俸級者,敘最低俸級;如原敘俸級之俸點
高於所任職等最低俸級之俸點時,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在同官等內調任
低職等職務以原職等任用人員,仍敘原俸級。
權理人員,仍依其所具資格銓敘審定俸級。
調任低官等職務以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任用人員,其原敘俸級如在所調任
官等之最高職等內有同列俸級時,敘同列俸級;如高於所調任官等之最高
職等最高俸級時,敘至年功俸最高級為止,其原敘較高俸級之俸點仍予照
支。
前項仍予照支原敘較高俸級俸點人員,日後再調回原任高官等職務時,其
照支之俸級如在所調任職等內有同列俸級時,敘同列俸級;如高於所調任
職等最高俸級時,敘至年功俸最高級為止,其原照支較高俸級之俸點仍予
照支。
公務人員俸級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如有不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
救濟;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
,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現職人員取得較高考試及格資格,申請改敘俸級者,應於取得考試及格證
書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依限申請改敘核准者,其為免經訓練、實習或學
習程序之考試及格人員,自考試榜示及格之日改支;其為須經訓練、實習
或學習期滿成績及格,始完成考試程序之人員,自訓練、實習或學習期滿
成績及格之次日改支。逾限申請而核准者,自申請之日改支。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