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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利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03 月 24 日 修正)
摘要,應簡要敘明發明所揭露之內容,並以所欲解決之問題、解決問題之
技術手段及主要用途為限;其字數,以不超過二百五十字為原則;有化學
式者,應揭示最能顯示發明特徵之化學式。
摘要,不得記載商業性宣傳用語。
摘要不符合前二項規定者,專利專責機關得通知申請人限期修正,或依職
權修正後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應指定最能代表該發明技術特徵之圖為代表圖,並列出其主要符號
,簡要加以說明。
未依前項規定指定或指定之代表圖不適當者,專利專責機關得通知申請人
限期補正,或依職權指定或刪除後通知申請人。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文字或符號有明顯錯誤者,專利專責機關
得依職權訂正,並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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