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7656087人
法規名稱: 專利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修正)
專利專責機關於形式審查新型專利時,得依申請或依職權通知申請人限期
修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
新型專利申請案,經形式審查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應為不予專利之處
分:
一、新型非屬物品形狀、構造或組合者。
二、違反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者。
三、違反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之揭露方式者。
四、違反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三十三條規定者。
五、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未揭露必要事項,或其揭露明顯不清楚
    者。
六、修正,明顯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者
    。
申請專利之新型,經形式審查認無不予專利之情事者,應予專利,並應將
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公告之。
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第三
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至第七項、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三條第二項、
第三項、第四十四條第三項、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
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
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五條、第六十
七條、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至第八十二條、
第八十四條至第九十八條、第一百條至第一百零三條,於新型專利準用之
。
專利專責機關於審查發明專利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得依申請或依職權
通知申請人限期修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
修正,除誤譯之訂正外,不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
揭露之範圍。
專利專責機關依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通知後,申請人僅得於通知之期間
內修正。
專利專責機關經依前項規定通知後,認有必要時,得為最後通知;其經最
後通知者,申請專利範圍之修正,申請人僅得於通知之期間內,就下列事
項為之:
一、請求項之刪除。
二、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
三、誤記之訂正。
四、不明瞭記載之釋明。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專利專責機關得於審定書敘明其事由,逕為審定。
原申請案或分割後之申請案,有下列情事之一,專利專責機關得逕為最後
通知:
一、對原申請案所為之通知,與分割後之申請案已通知之內容相同者。
二、對分割後之申請案所為之通知,與原申請案已通知之內容相同者。
三、對分割後之申請案所為之通知,與其他分割後之申請案已通知之內容
    相同者。
發明專利申請案違反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第六項
前段、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一百零八條第
三項規定者,應為不予專利之審定。
專利專責機關為前項審定前,應通知申請人限期申復;屆期未申復者,逕
為不予專利之審定。
申請專利之發明經審查認無不予專利之情事者,應予專利,並應將申請專
利範圍及圖式公告之。
經公告之專利案,任何人均得申請閱覽、抄錄、攝影或影印其審定書、說
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圖式及全部檔案資料。但專利專責機關依法
應予保密者,不在此限。
申請專利之發明,經核准審定者,申請人應於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繳
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後,始予公告;屆期未繳費者,不予公告。
申請專利之發明,自公告之日起給予發明專利權,並發證書。
發明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
申請人非因故意,未於第一項或前條第四項所定期限繳費者,得於繳費期
限屆滿後六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二倍之第一年專利年費後,由專利專責
機關公告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