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35646710人
法規名稱: 訴願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修正)
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得為訴願人之利益參
加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有必要時,亦得通知其參加訴願。
訴願決定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足以影響第三人權益者,受理訴願機關應
於作成訴願決定之前,通知其參加訴願程序,表示意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