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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路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修正)
經核准籌備之汽車運輸業,應自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籌備完竣。
汽車運輸業應於籌備期間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報請該管公路主管
機關核准發給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公路汽車客運業之營運路線許可證後
,方得開始營業或通車營運。
汽車運輸業經核准籌備後,如因特殊情形未能如期籌備完成時,得報請該
管公路主管機關准予延期,以六個月為限,逾期撤銷其核准籌備。其為公
路汽車客運業或市區汽車客運業者,並應公告重行受理申請。
汽車運輸業自領得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之日起,公路汽車客運業自領得營
運路線許可證之日起,均應於一個月內開始營業或通車營運。除因天災、
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得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俟其原因消失後即
開始營業或通車營運者外,逾期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或營運路線許
可證,並吊銷其全部營業車輛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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