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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利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修正)
專利專責機關於舉發審查時,在舉發聲明範圍內,得依職權審酌舉發人未
提出之理由及證據,並應通知專利權人限期答辯;屆期未答辯者,逕予審
查。
發明專利第二年以後之專利年費,未於應繳納專利年費之期間內繳費者,
得於期滿後六個月內補繳之。但其專利年費之繳納,除原應繳納之專利年
費外,應以比率方式加繳專利年費。
前項以比率方式加繳專利年費,指依逾越應繳納專利年費之期間,按月加
繳,每逾一個月加繳百分之二十,最高加繳至依規定之專利年費加倍之數
額;其逾繳期間在一日以上一個月以內者,以一個月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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