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8168573人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參加人對於其所輔助之當事人,不得主張本訴訟之裁判不當。但參加人因
參加時訴訟之程度或因該當事人之行為,不能用攻擊或防禦方法,或當事
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不用參加人所不知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不在此限。
參加人所輔助之當事人對於參加人,準用前項之規定。
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
第三人。
受訴訟之告知者,得遞行告知。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