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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公發布)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行政處分除法規另有要式之規定者外,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
以書面以外方式所為之行政處分,其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要求
作成書面時,處分機關不得拒絕。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事實主張及證據聲明之拘束
。
前項調查,當事人應協力為之。
審判長應注意使當事人得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適當完全之辯論。
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告知,令其陳述事實、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
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陳述或訴訟類型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
敘明或補充之。
陪席法官告明審判長後,得向當事人發問或告知。
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
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
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
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
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
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
之給付,亦同。
前項給付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應否撤銷為據者,應於依第四條第一項
或第三項提起撤銷訴訟時,併為請求。原告未為請求者,審判長應告以得
為請求。
法規名稱: 大學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
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
。
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
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
二、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三、學院、學系、研究所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四、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五、有關教學評鑑辦法之研議。
六、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會議提案及校長提議事項。
學生修畢學分學程所規定之學分者,大學應發給學程學分證明;學生修畢
學位學程所規定之學分,經考核成績及格者,大學應依法授予學位。
大學學生修讀本校或他校輔系、雙主修、學程、跨校選修課程、保留入學
資格、轉學、轉系 (組) 所、轉學程、休學、退學、開除學籍、成績考核
、學分抵免與暑期修課、國外學歷之採認、服兵役與出國有關學籍處理、
雙重學籍及其他與學籍有關事項,由大學列入學則,報教育部備查。
前項國外學歷之採認原則、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
定之。
大學為確保學生學習效果,並建立學生行為規範,應訂定學則及獎懲規定
,並報教育部備查。
大學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教育部之規定。
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大學,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貸款項目包括學雜費、
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海外研修費等相關
費用;其貸款條件、額度、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
定之。
大學得擬訂合併計畫,國立大學經校務會議同意,直轄市立、縣(市)立
大學經所屬地方政府同意,私立大學經董事會同意,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
。
教育部得衡酌高等教育整體發展、教育資源分布、學校地緣位置等條件,
並輔以經費補助及行政協助方式,擬訂國立大學合併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
,由各該國立大學執行。
前項合併之條件、程序、經費補助與行政協助方式、合併計畫內容、合併
國立大學之權利與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法規名稱: 大學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9 年 07 月 14 日 修正)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五項所定學士學位畢業應修學分數,於學士學位修業期
限為四年者,不得少於一百二十八學分;修業期限非四年者,應依修業期
限酌予增減。
大學為辦理教育實驗,得專案報本部核准調減前項畢業應修學分數。
前二項有關畢業應修學分數及畢業條件,各大學應列入學則。
大學得依其發展特色規劃課程,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並應
定期檢討或修正。
各校召開課程規劃會議時,應有學生代表參與相關議案之討論;其討論之
課程修正案有影響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五項所定畢業應修學分數及學分之計
算者,應公告學生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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