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8160241人
法規名稱: 大學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
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
。
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
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
二、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三、學院、學系、研究所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四、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五、有關教學評鑑辦法之研議。
六、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會議提案及校長提議事項。
學生修畢學分學程所規定之學分者,大學應發給學程學分證明;學生修畢
學位學程所規定之學分,經考核成績及格者,大學應依法授予學位。
大學學生修讀本校或他校輔系、雙主修、學程、跨校選修課程、保留入學
資格、轉學、轉系 (組) 所、轉學程、休學、退學、開除學籍、成績考核
、學分抵免與暑期修課、國外學歷之採認、服兵役與出國有關學籍處理、
雙重學籍及其他與學籍有關事項,由大學列入學則,報教育部備查。
前項國外學歷之採認原則、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
定之。
大學為確保學生學習效果,並建立學生行為規範,應訂定學則及獎懲規定
,並報教育部備查。
大學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教育部之規定。
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大學,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貸款項目包括學雜費、
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海外研修費等相關
費用;其貸款條件、額度、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
定之。
大學得擬訂合併計畫,國立大學經校務會議同意,直轄市立、縣(市)立
大學經所屬地方政府同意,私立大學經董事會同意,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
。
教育部得衡酌高等教育整體發展、教育資源分布、學校地緣位置等條件,
並輔以經費補助及行政協助方式,擬訂國立大學合併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
,由各該國立大學執行。
前項合併之條件、程序、經費補助與行政協助方式、合併計畫內容、合併
國立大學之權利與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