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 使立法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