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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 (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 修正)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實施建築管理,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訂定本規則。
建築基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申請指定建築線:
一、臨接已開闢完成之都市計畫範圍道路或廣場及其他道路,經確定建築
    線並經本府公告免申請建築線區域。
二、申請興建農作產銷、林業、水產養殖、畜牧等經農業主管機關核准之
    農業設施、農舍。
三、合法建築物修建、增建、改建經確認無涉都市計畫、樁位及原建築線
    位置未變更。
四、因特殊地形或具有特殊風貌,經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並經本府
    公告。
五、其他法規另有規定。
建築基地兩側面臨道路者,應以圓弧或等腰三角之方式退讓,退讓部分得
計入法定空地,其退讓標準依附表之規定。
依前項以圓弧方式退讓者,其截角長度即為該弧之切線長,且其退讓範圍
,鋪設材質應與臨接道路一致,不得阻礙通行。
本規則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必要時得將建築執照
審、驗及勘驗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專業公會團
體辦理。
委託、委任作業程序及標準,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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