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實施建築管理,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訂定本規則。
建築基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申請指定建築線: 一、臨接已開闢完成之都市計畫範圍道路或廣場及其他道路,經確定建築 線並經本府公告免申請建築線區域。 二、申請興建農作產銷、林業、水產養殖、畜牧等經農業主管機關核准之 農業設施、農舍。 三、合法建築物修建、增建、改建經確認無涉都市計畫、樁位及原建築線 位置未變更。 四、因特殊地形或具有特殊風貌,經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並經本府 公告。 五、其他法規另有規定。
建築基地兩側面臨道路者,應以圓弧或等腰三角之方式退讓,退讓部分得 計入法定空地,其退讓標準依附表之規定。 依前項以圓弧方式退讓者,其截角長度即為該弧之切線長,且其退讓範圍 ,鋪設材質應與臨接道路一致,不得阻礙通行。
本規則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必要時得將建築執照 審、驗及勘驗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專業公會團 體辦理。 委託、委任作業程序及標準,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