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33037258人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菸酒稅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修正)
第 21 條
本法施行前專賣之米酒,應依原專賣價格出售。超過原專賣價格出售者, 按超過原專賣價格之金額,處一倍至三倍罰鍰。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