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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民國 108 年 01 月 09 日 修正)
第 13 條
政府為增進山坡地之利用或擴大經營規模之需要,得劃定地區,辦理土地 重劃、局部交換或協助農民購地,並輔導農民合作經營、共同經營或委託 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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