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 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 般、抽象之規定。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 性規定。 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 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 行政機關訂定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行政規則,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 政府公報發布之。
有效下達之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
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
違反第六十五條或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 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六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其違法物品沒入銷燬之。
違反第八十四條規定為醫療廣告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 罰鍰。
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
本法所稱醫療廣告,係指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宣傳醫療業務,以達 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