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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事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修正)
本法所稱藥物廣告,係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
目的之行為。
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
違反第六十五條或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
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六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其違法物品沒入銷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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