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 時起算。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 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 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 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