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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築物施工損壞鄰房事件處理程序 (民國 113 年 05 月 16 日 修正)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公共安全並疏減訟源及處理建築
    爭議事件解決紛爭,依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第二十條訂定本程序。
五、鑑定報告書完成後,雙方得自行協調或委託當地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
    解。雙方自行協調時受損戶應為建物所有權人,其所受委託者,應出
    具委託書。
    協調達成協議者,雙方應檢附和解書或調解書,通知本局備查及解除
    列管。
    建造執照併同申請拆除執照者,其建築物拆除過程所發生之損鄰事件
    ,應於建造執照申報地上二樓板勘驗前完成備查及解除列管。但經雙
    方同意或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未能達成和解、調解者,得申請建築爭議評審委員會評審,經本局同
    意後提評審或由雙方循司法程序解決。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建築爭議評審委員會評審:
(一)建築執照工程施工中損壞鄰房經鑑定單位鑑定涉及危害公共安全之
      建築爭議事件。
(二)其他經本局報請核准列入議程之爭議事件。
    依第二項規定通知本局備查及解除損鄰事件列管時,應檢附建物謄本
    。如該建築物無產權登記亦無保存登記者,以受損戶為和解人;惟受
    損戶須附切結書及房屋稅或水電費繳納證明等證明建築物確屬其所有
    。
    鄰房經鑑定單位鑑定確認其損壞非該工程施工所造成或未發生損壞之
    情形者,起造人、承造人得檢附鑑定報告書,向本局申請解除列管。
九、損壞責任如無法認定係因施工損壞或鄰房房屋邊緣線與工程開挖境界
    線間之水平距離大於開挖深度四倍以上者,應由受損戶自覓鑑定單位
    鑑定並限於二個月內出具損壞鑑定報告,如有因案情複雜、戶數眾多
    者,得由鑑定單位向本局申請延長一個月,鑑定費用由受損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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