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7435619人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
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