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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第 129 條
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 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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