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之行政處分,應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書面以外之行政處 分,應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 一般處分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 利事項一律注意。
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