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8165094人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
當事人之一方,約定移轉前條所定之財產權,並應交付金錢者,其金錢部
分,準用關於買賣價金之規定。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