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合於下列各款之一之受益人,均為會員: 一、公有耕地之管理機關或使用機關之代表人。 二、私有耕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 三、公有或私有耕地之承租人或永佃權人。 四、其他受益人。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之權利人,如為法人時,由其主管人員或代 表人為會員。
會員在各該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享有灌溉或農田排水利益或其他依法 規或該會章程規定之權利,並負擔繳納會費及其他依法規或該會章程應盡 之義務。 會員未履行義務時,各農田水利會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停止其權利之 一部或全部。 農田水利會違反法規或該會章程或有其他不當之措施,致會員蒙受損害時 ,會員得按實際所受損害,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