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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預算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
政府經常收支,應保持平衡,非因預算年度有異常情形,資本收入、公債
與賒借收入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但經常收支如有賸
餘,得移充資本支出之財源。
總預算內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但
法定由行政院統籌支撥之科目及第一預備金,不在此限。
各機關之歲出分配預算,其計畫或業務科目之各用途別科目中有一科目之
經費不足,而他科目有賸餘時,得辦理流用,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
額百分之二十,流出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但不得流用為
用人經費,且經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不得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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