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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
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除前項法定盈餘公積外,公司得以章程訂定或股東會議決,另提特別盈餘
公積。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不提法定盈餘公積時,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
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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