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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兵役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修正)
適齡男子、現役或後備役之士兵,因國防軍事需要,得依其志願,經甄選
並接受基礎訓練期滿合格,服志願士兵。
志願士兵之服役,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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