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37537606人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
,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