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別有規定外,最高行政法院應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 礎。 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及以違背法令確 定事實或遺漏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最高行政法院得斟酌之 。 行言詞辯論所得闡明或補充訴訟關係之資料,最高行政法院亦得斟酌之。
除別有規定外,經廢棄原判決者,最高行政法院應將該事件發回原高等行 政法院或發交其他高等行政法院。 前項發回或發交判決,就高等行政法院應調查之事項,應詳予指示。 受發回或發交之高等行政法院,應以最高行政法院所為廢棄理由之法律上 判斷為其判決基礎。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 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 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