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地區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上級主管機 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或限制左列事項: 一、土地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二、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前項禁止或限制之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第一項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無須徵詢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之意見 。
重劃區內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予公告 ,並通知其所有權人或墓主,土地改良物限期三十日內墳墓限期三個月內 自行拆除或遷葬。逾期不拆除或遷葬者,得代為拆除或遷葬。 前項因重劃而拆除或遷葬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應予補償;其補償數額, 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查定之。但違反依第五十九條規定公告禁止或限 制事項者,不予補償。代為拆除或遷葬者,其費用在其應領補償金額內扣 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