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第十一條之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 ,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變更之程序 亦同。其管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非都市土地分區圖,應按鄉、鎮 (市) 分別繪製,並利用重要建築或 地形上顯著標誌及地籍所載區段以標明土地位置。
區域計畫完成通盤檢討公告實施後,不屬第十一條之非都市土地,符合非 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者,得依左列規定,辦理分區變更︰ 一、政府為加強資源保育須檢討變更使用分區者,得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時,逕為辦理分區變更。 二、為開發利用,依各該區域計畫之規定,由申請人擬具開發計畫,檢同 有關文件,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申請,報經各該區域計畫擬定機 關許可後,辦理分區變更。 區域計畫擬定機關為前項第二款計畫之許可前,應先將申請開發案提報各 該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之。
區域計畫之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 (市) 為 縣 (市) 政府。 各級主管機關為審議區域計畫,應設立區域計畫委員會;其組織由行政院 定之。
區域計畫應以文字及圖表,表明左列事項︰ 一、區域範圍。 二、自然環境。 三、發展歷史。 四、區域機能。 五、人口及經濟成長、土地使用、運輸需要、資源開發等預測。 六、計畫目標。 七、城鄉發展模式。 八、自然資源之開發及保育。 九、土地分區使用計畫及土地分區管制。 十、區域性產業發展計畫。 十一、區域性運輸系統計畫。 十二、區域性公共設施計畫。 十三、區域性觀光遊憩設施計畫。 十四、區域性環境保護設施計畫。 十五、實質設施發展順序。 十六、實施機構。 十七、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