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 確保採購品質,爰制定本法。
本法所稱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 僱傭等。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 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