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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公發布)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
得締約者,不在此限。
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
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
,以代替行政處分。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刪除)
因不動產徵收、徵用或撥用之訴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除前項情形外,其他有關不動產之公法上權利或法律關係涉訟者,得由不
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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