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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刪除)
因不動產徵收、徵用或撥用之訴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除前項情形外,其他有關不動產之公法上權利或法律關係涉訟者,得由不
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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