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得向主管機關檢舉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妨害安寧情形,被檢舉之車輛 經主管機關通知者,應於指定期限內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其檢舉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不依第十三條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者,處機動車輛所有人 或使用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 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